1、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该规定明确了矿区生态修复义务和修复要求。矿山生态修复进入了从“谁污染,谁治理”到“谁开采,谁治理”的时代,大幅提前了环境治理的时间节点。做到开采和治理同时进行,以此制约采矿权人对采矿区环境的保护、恢复和治理。
2、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3、县级人民政府是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有关工作,支持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乡村振兴、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等有机结合、协同推进。